勞基法病假規定:可請幾天、需要證明、薪水怎麼算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工資折半發給。住院傷病假另計,一年內不超過1年。雇主不得無故要求醫生證明。

常見問題

勞基法病假可以請幾天?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依勞基法第43條授權訂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傷病假則一年內不得超過1年,兩者分開計算。

病假薪水怎麼算?

普通傷病假工資折半發給(半薪)。例如月薪3萬元,請病假5天應領 3萬 ÷ 30 × 5 × 0.5 = 2,500元。

病假需要醫生證明嗎?

不一定。請假3天以內,雇主不得強制要求診斷書。連續請假超過3天或未痊癒持續請假者,雇主可要求醫療機構開立證明。

病假超過30天怎麼辦?

超過年度30天上限後,可與雇主協議辦理留職停薪(最長2年),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家庭照顧假。留停期間雇主不給薪,但保留職位。

雇主可以因為請太多病假而解雇員工嗎?

不可。勞工在醫療期間,依勞基法第13條,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除外)。違反者屬違法解雇。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