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歸仁區法拍屋|臺南市歸仁區成功路一段155巷16弄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09司執字第03541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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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歸仁北段 小段 1652-1號
面積: 3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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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歸仁區成功路一段155巷16弄11號
面積: 2.2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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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歸仁北段 小段 1652-2號
面積: 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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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歸仁北段 小段 1652-3號
面積: 6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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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歸仁北段 小段 1652-5號
面積: 4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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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歸仁區看東里看東80之1號(整編後門牌:臺南市歸仁區成功路一段155巷16弄11號)
面積: 60.4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 一、民國109年5月26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空地,部分種植果樹,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部分 坐落平房建物,平房已荒廢無人居住,編號3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歸仁區看東80-1號建物, 編號4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廢棄平房。民國114年6月12日現場執行時,編號1、2土地部分空 地﹑雜草,部分種植蘭花及其他植物,編號3土地坐落編號1建物,部分為已廢棄建物,編號4土 地坐落廢棄建物及一無門牌鐵皮及建物,編號1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2土地為無路可達之裡地,部分為空地及雜木,編號3土地為編號1 建物坐落基地,編號4土地現況為道路。編號1、2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據現住人表示房屋 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三、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除編號1、2 建物外,地上果樹、平房、廢棄建物、蘭花、植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果 樹、平房、廢棄建物、蘭花、植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 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五、拍賣之編號1、2土地之農作物所有權人或土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農作物 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 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 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 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 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 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 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 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八、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 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