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竹市東光段751地號 | 70 ㎡21.18 坪 | 24分之1 | 256,000 元 |
| 備考引用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566號假扣押查封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91 | 新竹市公園路186巷2弄10號基地:新竹市東光段751地號 |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 122.85 ㎡37.16 坪1層 68.25、2層 54.6附屬:及一切附屬建物 | 6分之1 | 96,000 元 |
| 備考引用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566號假扣押查封 | ||||||
| 2 | 暫編4507 | 新竹市公園路186巷2弄10號基地:新竹市東光段751地號 | 加強磚造 | 69.8 ㎡21.11 坪2層 9.92、3層 59.88附屬:陽台11.19,及一切附屬建物 | 6分之1 | 64,000 元 |
- 保證金
- 83,2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親屬稱係由其等居住使用;現場觀之有增建(增建部分經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勘測,按即暫編4507建號)。又據債權人陳報之現場照片,屋內天花板有油漆脫落之情形。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2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拒絕。
五、依登記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六、增建部分即暫編4507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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