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竹市東光段422地號 | 343 ㎡103.76 坪 | 12分之1 | 4,696,300 元 |
| 備考崔○○ | ||||
| 2 | 新竹市東光段422-1地號 | 31 ㎡9.38 坪 | 12分之1 | 216,800 元 |
| 備考崔○○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127 | 新竹市東光路107號基地:新竹市東光段422、422-1地號 | 住工用、加強磚造、3層 | 317.17 ㎡95.94 坪1層 128.87、2層 70.8、3層 70.8、騎樓 24.6、地下層 22.1附屬:及一切附屬建物 | 6分之1 | 505,800 元 |
| 備考崔○○ | ||||||
| 2 | 暫編4506 | 新竹市東光路107號基地:新竹市東光段422、422-1地號 | 加強磚造、鐵皮造 | 250.8 ㎡75.87 坪1層 28.84、2層 108.55、3層 36.93、4層 76.48附屬:及一切附屬建物 | 6分之1 | 397,400 元 |
| 備考崔○○ | ||||||
- 保證金
- 1,163,3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甲乙標)於增建測量時,共有人之一即餐廳負責人在場表示承租一、二樓做為餐廳、休息室及倉庫使用。又三樓現借用他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有增建,
二、本件甲乙標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甲乙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是拍定人就是共有人之一,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需就其共有之土地建物部分全部一併承買。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4506建號建物,係屬於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及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本公司權責無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六、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16,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3,3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拍賣,依照債務人崔○○之指定, 先就其個人應有部分即甲標部分先拍賣,故甲標如果,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乙標即不予拍賣及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竹市東光段422地號 | 343 ㎡103.76 坪 | 12分之1 | 4,696,300 元 |
| 備考崔○○ | ||||
| 2 | 新竹市東光段422-1地號 | 31 ㎡9.38 坪 | 12分之1 | 216,800 元 |
| 備考崔○○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127 | 新竹市東光路107號基地:新竹市東光段422、422-1地號 | 住工用、加強磚造、3層 | 317.17 ㎡95.94 坪1層 128.87、2層 70.8、3層 70.8、騎樓 24.6、地下層 22.1附屬:及一切附屬建物 | 6分之1 | 505,800 元 |
| 備考崔○○ | ||||||
| 2 | 暫編4506 | 新竹市東光路107號基地:新竹市東光段422、422-1地號 | 加強磚造、鐵皮造 | 250.8 ㎡75.87 坪1層 28.84、2層 108.55、3層 36.93、4層 76.48附屬:及一切附屬建物 | 6分之1 | 397,400 元 |
| 備考崔○○ | ||||||
- 保證金
- 1,163,3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甲乙標)於增建測量時,共有人之一即餐廳負責人在場表示承租一、二樓做為餐廳、休息室及倉庫使用。又三樓現借用他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有增建,
二、本件甲乙標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甲乙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是拍定人就是共有人之一,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需就其共有之土地建物部分全部一併承買。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4506建號建物,係屬於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及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本公司權責無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六、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16,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3,3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拍賣,依照債務人崔○○之指定, 先就其個人應有部分即甲標部分先拍賣,故甲標如果,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乙標即不予拍賣及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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