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光股 111司執字第031098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8,8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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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田心子段 下田心子小段 1153號
面積: 52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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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田心子段 下田心子小段 1154號
面積: 47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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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洲段 小段 173號
面積: 6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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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桃園市新屋區民族路六段591巷2號
面積: 103.7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36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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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雙嶺段 小段 1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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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雙嶺段 小段 1188號
面積: 1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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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雙嶺段 小段 1189號
面積: 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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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9鄰59之1號
面積: 36.2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1年6月8日及114年3月28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1153、1154地號為田地, 17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桃園市新屋區民族路六段591巷2號建物(即本標700建號)及部分為無門牌 之磚瓦建物占用;經債務人之兒子在場稱700建號一樓目前由其作工廠使用。本標拍賣標的不及 於其上磚瓦屋,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賣標的於拍定後現況點 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8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6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標內暫編第700建號之建物,係以現況拍賣之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 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 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1153、1154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 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 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本標1153、1154地號土地均係屬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具優先承買 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 還),如優買人結構不同,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 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且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標1153、115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173地號為「中壢(過嶺地 區)楊梅(高榮地區)新屋(頭州地區)觀音(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4年11月04日),住宅 區」,惟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 形),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 拍定。 十、本標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 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 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本標土地謄本上均載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以及1154、173地號 謄本上載有「未經解除套會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 8年6月14日」,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1年6月20日桃建照字第1110046199號函稱「1154及173地 號等2筆土地領有桃園市新屋區公所核發(78)桃新鄉建(農)使字第00533號農舍使用執 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 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十三、本標拍賣之建物為興建完成之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 農舍者,始得應買。 十四、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 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法院處理。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據本院民國111年6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3、4樓出租予移工,均未簽訂書 面,租期為111年6月6起至111年12月6日止,房間有些漏水情形;地政人員指稱建物坐落之11 90地號為國有地,建物部分應拆除,配合道路拓寬工程,本標建物門牌號碼改編為桃園市中 壢區民族路六段662號。本標拍賣標的3、4樓之租約已屆期,本標不動產於拍定後現況點交。 2.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民國114年8月26日函載於「111年8月6日9時在桃園市中壢區民 族路六段662號有勘查屋主自殺死亡之紀錄」,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查明建物狀況,俾決定是 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6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7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標內暫編第3883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而暫編第1232建號之建物,係以現況拍賣之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 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標不動產謄本上均載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以及227建號謄本上 載有「建物部分徵收尚未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 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八、依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20日函載有本標建物坐落基地119地號土地,業經徵收為 桃園市有,而應有內政部82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8116661號函釋之適用,拍定人申請移轉 登記時,應檢附「本建物部分已被徵收,同意被徵收部分日後配合拆除,且不再要求徵收 補償費,並以拆除後面積辦理標示變更登記」等情之切結書後,始可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函復土地徵收地價補償 費已由1190地所有權人領竣,工務局函覆本標建物所有權人仍請自行拆除,該局將鋪設道 路或人行道等附屬設施使用;以上情事及辦理移轉登記之限制,均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 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移轉或使用上之限制為 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九、本標土地均為都市土地,其中1187、118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 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9年11月29日),住宅 區」;1189地號為「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 區)都市計畫(民國79年11月29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撥 用,其他,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惟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 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標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 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 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 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法院處理。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