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玄股 112司執助字第004036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3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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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埤頂段 小段 1243-35號
面積: 1519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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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高雄市鳳山區工協街29號二樓
面積: 30.7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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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同上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
面積: 22821.9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門段 小段 391號
面積: 22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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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高雄市鳳山區鳳松路118之2號十二樓
面積: 17.0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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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同上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
面積: 383.8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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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高雄市鳳山區鳳松路118之2號十二樓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面積: 1.0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民國114年9月查封筆錄記載,第三人即共有人之一陳稱標的物為其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應有 部分且非債務人佔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標的物所在大樓有管理委員會,據調查時管理員稱 未欠繳管理費,又標的物各有1汽車、機車停車位使用權但無所有權。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9,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建物僅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本件其他拍賣標 的一併承受。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建物如凶宅、海 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二次拍賣)。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民國114年9月查封筆錄記載,陽台外之鐵窗、雨遮為增建。第三人即共有人之一陳稱標的物 為其居住使用,並稱有一房間天花板會漏水、有油漆剝落之痕跡。本件拍賣應有部分且非債務 人佔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標的物所在大樓有管理委員會,據調查時管理員稱未欠繳管理 費,又標的物無汽車、機車停車位。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建物僅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本件其他拍賣標 的一併承受。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建物如凶宅、海 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二次拍賣)。 民 事 執 行 處 03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玄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