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田寮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恒股 112司執字第01719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崗東段 小段 2180號

    面積: 426 坪

  • 土地

    崗東段 小段 2181號

    面積: 46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煙波段 小段 542號

    面積: 31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4月9日指界時陳稱本標二筆土地現均為雜樹林區,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 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 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 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 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218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 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4月8日指界時陳稱本標土地係為位於門牌號碼尖山巷17 1之1號慈鳳宮前方之尖山巷道路用地,部分土地種植芒果、棗子等果樹,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5,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 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 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 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恒股 03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