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春股 112司執字第03461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21

拍賣次數

第 19 拍

拍賣底價

7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南段 五小段 114號

    面積: 4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114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8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47地號土地為立體構造,下 層係供公眾使用之道路,上層為一鐵皮磚石建物占用,該建物由三仙宮使用等 語;第三人即宮廟人員陳○郎在場陳稱該建物係已過世之長輩口頭取得債務人 李彥秀之爺爺同意後建造,未簽立字據或契約,該建物已建立約30年等語。債 權人陳稱上開建物無合法使用權源等語。債務人李俊亦陳稱未曾承諾供上開建 物使用,亦無租賃行為等語。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 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