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岡山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恭股 112司執字第048521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岡山區大華段1220地號 | 18,918.84 ㎡5,722.95 坪 | 162分之21 | 17,000,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3,4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7月2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岡山區大莊路11巷33、35、35-1號及同路7巷2、6、8號、同路5巷10、14、16、18號等數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六、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九、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本件分標別1至標別4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岡山區大華段1241地號 | 347.75 ㎡105.19 坪 | 全部 | 2,630,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526,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按現狀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7月2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與編號4土地上相鄰。債務人在場稱由其種植香蕉、大葉欖仁、小葉欖仁、芒果樹,金桔樹等植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分標別1至標別4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岡山區大華段1241-9地號 | 123.09 ㎡37.23 坪 | 63分之61 | 901,25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8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按現狀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7月2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與編號3土地相鄰。債務人在場稱由其種植香蕉、大葉欖仁、小葉欖仁、芒果樹,金桔樹等植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1,25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1,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本件分標別1至標別4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岡山區大華段1261地號 | 1,185.19 ㎡358.52 坪 | 全部 | 8,963,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793,000 元
- 點交情形
- 點交按現狀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7月2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雜草、果樹、林地,有鄰路,惟有高低差;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9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本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分標別1至標別4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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