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勇股 112司執字第06737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3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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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南港段 二小段 314號
面積: 3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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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7號
面積: 25.9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01建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㈡據債權人陳報民國112年10月3日現場查封執行照片顯示,101建號為EZ租車南港店營業使用, 並經債權人陳報租賃契約影本,101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藍美華、許高山出租予第三人陳○余,每 月租金新臺幣33,000元,租賃期間至113年10月9日,現已展延至114年10月9日。惟因原租約於 本件查封後已屆期,不得另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101建號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113年5月15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與101建號相鄰之中南街7號後棟二層建物,有獨立出入 口,於他案(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286號)已測量並暫編為2609建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第 三人李○色。2609建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㈣依本院106年度湖簡字第391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民事確定判決及111年度訴字第837號 民事確定判決所載,債務人就101建號建物與第三人林顏○玉、林○忠、林○儀、林○瑀間有租 地建屋之租賃關係存在,應按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6計算之標準,並半年一付,每年7月、1月各 1次給付前半年租金。此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對於受讓101建號之人仍繼續存在, 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地上權及建物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地上權及建物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㈡31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 優先權優於地上權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依民法第838條第3項規定,須 就地上權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地上權或建物為之。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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