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北市中山區法拍屋|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410號十一樓之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福股 112司執字第15204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82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112

公告日期

2026-07-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春段 一小段 565號

    面積: 94.38 坪(31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12

  • 建物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410號十一樓之4

    面積: 7.71 坪(25.4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12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不居住於此,該建物出租與第三人居住使用,然拒絕讓執 行人員入內檢視,債權人於現場則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本院囑請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派員實地履勘現場結果:據大廈管理員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如上開查 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 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 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建物查封時,建物無大門,僅以黑布遮掩,又債務人稱大樓水管有破洞,導致建物有 淹水情事,惟拒絕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另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建物門口及外面堆滿雜物, 正常出入動線受阻。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 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7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股 別:福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