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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區法拍屋|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410號十一樓之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福股 112司執字第15204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82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112
公告日期
2026-07-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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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長春段 一小段 565號
面積: 94.38 坪(31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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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410號十一樓之4
面積: 7.71 坪(25.4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12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不居住於此,該建物出租與第三人居住使用,然拒絕讓執 行人員入內檢視,債權人於現場則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本院囑請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派員實地履勘現場結果:據大廈管理員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如上開查 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 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 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建物查封時,建物無大門,僅以黑布遮掩,又債務人稱大樓水管有破洞,導致建物有 淹水情事,惟拒絕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另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建物門口及外面堆滿雜物, 正常出入動線受阻。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 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7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股 別:福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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