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新店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辰股 112司執字第191267號

應買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09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39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70分之1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52-1號

    面積: 36.6 坪(12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177-2號

    面積: 247.75 坪(81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四十分小段 471號

    面積: 1151.62 坪(38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四十分小段 473號

    面積: 1913.01 坪(632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52-2號

    面積: 74.72 坪(24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53-2號

    面積: 126.75 坪(41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57-1號

    面積: 115.86 坪(38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58-2號

    面積: 139.45 坪(46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09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6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70分之11

公告日期

2026-09-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107號

    面積: 1166.14 坪(385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175號

    面積: 1609.9 坪(532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56號

    面積: 58.68 坪(19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57號

    面積: 825.82 坪(273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57-3號

    面積: 230.2 坪(76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 土地

    青潭段 六分小段 59號

    面積: 29.34 坪(9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0分之1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北宜路三段(六份仔福德宮)西方約58公尺處;52-2地號土地位於六份仔福德宮西南方約50公尺處; 5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北宜路三段144號建物(下稱前揭建物)東南方約14公尺處;57-1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113公尺處;58-2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58公尺處;177-2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南方約14公尺處;47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翠峰路102號建物西北方約368公尺處;473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北方約95公尺處。上開地號土地均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二、52-1地號、52-2地號、177-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47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翠峰路102號建物西北方約368公尺處之雜木林。53-2地號、57-1地號、58-2地號、471地號、4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標別:乙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北宜路三段144號建物(下稱前揭建物)東北方約64公尺處;57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南方約41公尺處;59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北方約121公尺處;57-3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方約87公尺處;107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北方約57公尺處;17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北宜路三段(六份仔福德宮)北方約8公尺處。上開地號土地均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二、56地號、57地號、5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57-3地號、107地號、1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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