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華股 112司執更一字第00000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9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500號十一樓

    面積: 22.48 坪

  • 土地

    大有段 小段 622號

    面積: 710 坪

  • 建物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500號地下一層

    面積: 326.8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3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498號十一樓

    面積: 23.74 坪

  • 土地

    大有段 小段 622號

    面積: 710 坪

  • 建物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500號地下一層

    面積: 326.8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第817建號據債務人在場稱現無出租他人,為辦公使用,屋內有神桌擺設,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 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二、第943建號(地下一層)包含二車位,據債權人陳報分別為編號49號車位,惟建物登記謄本 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其實際存否、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 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84,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 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 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 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 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第818建號現出租予第三人昶元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震大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使用,且該 二公司登記址亦設址於該處,因第818建號建物查封時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第943建號(地下一層)包含二車位,據債權人陳報分別為編號70號車位,惟建物登記謄本 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其實際存否、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 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7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 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 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地區) 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 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 第五頁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