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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瑞芳區法拍屋|汽車路7之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良股 113司執助字第001232號
待定
標別:乙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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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汽車路7之3號
面積: 11.56 坪(38.2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甲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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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汽車路14號一樓
面積: 40.97 坪(135.4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暫編1364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現建物無人居住、屋內尚有生活用品。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就暫編1364建號其上尚有2、3、4樓,債務人稱其與其他所有權人約定由其使用1樓且有共用樓梯,惟其他樓層非本次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標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依臺陽股份有限公司就新北市汽車路14號座落土地,與該公司簽訂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蘇○輝先生,本件債務人就上開建物座落土地,未曾與本公司有租賃契約關係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其等與土地所有人之占有關係。 七、本標內暫編136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4月2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55365號函略載:新北市瑞芳區汽車路14號1樓,查未登記查封建物地址/號,本大隊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等語。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5,000元。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暫編1363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查封時,現場觀之7之3號第一層現作為停車用,並非本次拍賣標的。其上第二層為債務人提供第三人作為咖啡廳使用,據債務人稱有訂定租賃契約,惟現場並無提出。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除不確定是否為海沙屋,其餘則表示無上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標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依臺陽股份有限公司就新北市瑞芳區汽車路7之3號座落土地,與該公司簽訂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蘇○輝先生,本件債務人就上開建物座落土地,未曾與本公司有租賃契約關係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其等與土地所有人之占有關係。 七、本標內暫編136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4月2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55365號函略載:新北市瑞芳區汽車路7之3號,查未登記查封建物地址/號,本大隊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等語。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第六頁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