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2/2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0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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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后湖村測段 小段 220號
面積: 5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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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后湖村測段 小段 232-1號
面積: 1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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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后湖22號導航
面積: 62.87 坪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公告附表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8 | 尚義130號導航基地:金門縣金寧鄉機場段83地號 | 集貨運銷處理室、鋼骨構造、1層 | 222.81 ㎡67.4 坪 | 全部 | |
| 備考一、權狀註記事項:建築基地地號:機場段83地號。二、使用執照字號:(105)汀建使字第264號 | ||||||
- 點交情形
- 按現況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筆建物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2月1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概約:
㈠本筆建物係坐落「金寧鄉機場段83地號」土地,由債務人引導入內,房屋外觀為一層樓建物(註:房屋內部則有夾層),作為辦公室使用,3間廁所,1儲藏室,1廚房,另設有神明廳;夾層部分,1客廳,4房間。據在場之債務人表示,本件建物乃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有關其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㈡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關於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關係: 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即金寧鄉機場段8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金門縣瓊林蔡氏十七郎公裔孫基金會,據該基金會陳報系爭土地於民國105年由董監事會議議決租賃予債務人,地上建物(鐵皮屋,即本件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出資自行搭建,供作養殖香菇之用。於112年6月間,雙方重新訂定契約租賃土地面積約500平方公尺,租賃期間自112年7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止計四年為限,期滿雙方同意得重新訂定租約續租,租金給付方式為一年一次付清(現金)或匯入指定帳號,租金數額為新臺幣2萬元。(有關其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 備註
本件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附註
一、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標B之建物及土地除有上述之地上物外,是否尚有何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建物或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二、標B之建物其他本體及其內不可分離之設備,功能品質等亦均有未明,建物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管理費、是否有經登記為商業地址等等,也係不明,以上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均需自行解決相關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且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建物本體及其內之不可分離設備有瑕疵或漏水問題未解決或有不堪使用、或積欠水電費、或經登記為商業地址等情事,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再有關上述建物之內部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且因本處查封至拍定點交乃有時差,拍定人或承受人係不得以與查封時之狀況未合而異議或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此請注意。
三、標B據債務人自述,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有關其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
四、優先承買權
㈠按依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關於本件不動產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乃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標B:本件建物所坐落土地(即金門縣金寧鄉機場段8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即財團法人金門縣瓊林蔡氏十七郎公裔孫基金會),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註:本件拍定後需通知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通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註:倘如有上述之人第三人欲主張承買權格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財團法人金門縣瓊林蔡氏十七郎公裔孫基金會」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財團法人金門縣瓊林蔡氏十七郎公裔孫基金會」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財團法人金門縣瓊林蔡氏十七郎公裔孫基金會」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並向本院陳報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