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午股 113司執字第008456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704,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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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湯仔城段 小段 58號
面積: 27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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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宜蘭縣礁溪鄉仁愛路19巷18號六樓之五
面積: 15.9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2,938,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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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烏石港段 小段 195-1號
面積: 4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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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568巷25號
面積: 82.3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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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烏石港段 小段 195-2號
面積: 4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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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宜蘭縣頭城鎮環鎮東路二段568巷23號
面積: 82.3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經地政人員指界稱:58地號為548建號社區基地。548建號建物現場,債務人之父在場表 示,系封建物無分管之車位,無欠管理費,管理費為每季繳8307元,目前為債務人及家屬 自住。經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夾層為增建。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之父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於拍定後點交。 五、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債務人之父稱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 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六、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 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 七、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八、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 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十一、本件標的建物夾層為增建(679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 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十二、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三、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十四、拍賣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 一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 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 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 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 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 (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41,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95-2地號為137建號之基地,195-1地號為138建號之基地。至137建號 建物現場,債務人在場稱:系封建物由其自住,兼經營太平洋龜山島之戀民宿,與138建號 1樓及頂樓打通互通使用。至138建號建物現場,債務人之父在場稱,系封建物由其居住使 用,債務人偶而會回來,兼經營蘭海休閒時光民宿,1樓及頂樓與137建號已打通使用。經 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137建號及138建號1樓前後雨遮及頂樓前後雨遮,均為增建。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建物於查封時137建號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於拍定後點交。138建 號債務人之父在場,並稱債務人偶而回來,足認係受債務人指示而占有之占有輔助人,於 拍定後點交 五、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債務人及債務人之父稱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 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六、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 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 七、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八、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 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十一、本件標的建物1樓前後雨遮及頂樓前後雨遮為增建(911、912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 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十二、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三、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十四、拍賣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 一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 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 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 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 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 (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9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88,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午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