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午股 113司執字第01949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0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香和段 小段 733-1號

    面積: 40 坪

  • 土地

    香和段 小段 732號

    面積: 8 坪

  • 土地

    香和段 小段 734號

    面積: 5 坪

  • 建物

    宜蘭縣冬山鄉和睦路96號

    面積: 16.4 坪

  • 土地

    內城段 小段 479號

    面積: 206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內城段479地號土地人車無法到達,依航照圖判斷似為雜木林;香合段 733-1地號土地現況為360建號及其增建坐落;香合段732地號土地現況為360建號後方增建 鎖坐落,部分空地,部分為隔壁建物坐落;香合段734地號土地現況為360建號前方空地。3 60建號屋內一樓設有神桌、家具、生活用品等,二樓有一空神桌及桌椅雜物等,後方增建 鐵皮屋內有鐵材及施工工具,似為鐵工廠加工處所。另依鄰人稱本建物由共有人居住使 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於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八、本標暫編號建物有一部座落香和段731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現場詢問鄰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鄰人答:無。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十一、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十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倘非共有人拍或係由 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十三、本件標的建物後方為增建(1093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 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 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依羅東地政測量結果上開增建部分占用731地號土地 3.84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增建部分之占用權源均不明。拍 定後,增建部分與上開遭占用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請投標人注意。 十四、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十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 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 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 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 (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 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十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十七、本件執行標的732、734地號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而受其相關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十八、本件執行標的479地號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 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2,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午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