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楠梓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竹股 113司執字第022823號
標別:7
拍賣標的
土地5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32地號 | 7 ㎡2.12 坪 | 全部 | 2,00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2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33地號 | 21 ㎡6.35 坪 | 全部 | 6,00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3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33-1地號 | 12 ㎡3.63 坪 | 全部 | 2,60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4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35地號 | 20 ㎡6.05 坪 | 全部 | 4,35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5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66地號 | 1 ㎡0.3 坪 | 全部 | 30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保證金
- 3,05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5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333、333-1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地號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35地號係民昌街20巷巷道空地,位於門牌民昌街18、22號房屋之間;366地號係門牌民昌街24號房屋後側空地。嗣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32地號為面對門牌民昌街20巷7號建物左側通道左後部分;333地號為面對門牌民昌街20巷7號建物左側通道前半部分;333-1地號為民昌街20巷巷道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5筆土地沿民昌街、民昌街20巷,33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現況為道路,36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332、3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市場用地,33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具狀陳報,335、336地號土地周邊已建築為社區,且目前為道路供通行使用,雖編定為商業區,惟無法作商業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5筆土地現均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8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40地號 | 16 ㎡4.84 坪 | 全部 | 4,60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2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41-1地號 | 11 ㎡3.33 坪 | 全部 | 3,15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保證金
- 1,55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5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40地號為面對門牌民昌街32號建物右側通道右前部分;341-1地號為面對門牌民昌街32號建物右側通道左前部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沿民昌街,使用分區均為市場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2筆土地現均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46地號 | 43 ㎡13.01 坪 | 全部 | 12,80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保證金
- 2,5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46地號為面對門牌裕昌街71號建物右側通道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46地號沿裕昌街,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346地號現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5
拍賣標的
土地5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72地號 | 55 ㎡16.64 坪 | 全部 | 13,35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2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72-1地號 | 1 ㎡0.3 坪 | 全部 | 25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3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72-2地號 | 6 ㎡1.82 坪 | 全部 | 1,30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4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72-3地號 | 12 ㎡3.63 坪 | 全部 | 2,60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5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73地號 | 2 ㎡0.61 坪 | 全部 | 45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保證金
- 3,59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9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372、372-3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地號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73地號係門牌裕昌街49巷5號房屋左前方之巷道空地。嗣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72、372-1地號上有門牌裕昌街49巷12號建物;372-2、372-3地號為該12號建物前方道路(裕昌街49巷)。又據鑑價報告所載,5筆土地沿裕昌街49巷,3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現況為道路;372、37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市場用地,372-2、37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四種商業區。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具狀陳報,373地號土地周邊已建築為社區,且目前為道路供通行使用,雖編定為商業區,惟無法作商業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372、372-1地號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餘土地現均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九、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6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19地號 | 13 ㎡3.93 坪 | 全部 | 3,20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2 | 高雄市楠梓區藍昌段二小段319-1地號 | 12 ㎡3.63 坪 | 全部 | 2,600,000 元 |
| 備考公同共有 | ||||
- 保證金
- 1,1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19地號為面對門牌民昌街20巷21號建物右側通道前半部;319-1地號為面對門牌民昌街20巷21號建物右側巷道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沿民昌街20巷,31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31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319、319-1地號現均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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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藍昌段 二小段 463號
面積: 102.55 坪(339 平方公尺)
標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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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藍昌段 一小段 902號
面積: 31.16 坪(103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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