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鶯歌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喜股 113司執字第02447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9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0分之19137

公告日期

2026-08-2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國慶段 小段 431號

    面積: 198.74 坪(65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0分之19137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為門牌號碼鶯歌區行政路16、 18、20、22、22-1、22-2、22-3、22-4及中正一路117、119、121、123號整個 社區(麗星華廈社區)建物之部分坐落基地,即位於中正一路及行政路交叉 口。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解決,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80,000元。 四、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 (1)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2)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3)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本件標的係84使字第348號使用執照(82建字第 102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其上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 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專有部分所有 人依上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提出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主 張;又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鶯歌都市計劃、商業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 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 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