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基隆市仁愛區復興段一小段100地號 | 78 ㎡23.6 坪 | 72分之1 | 106,000 元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49 | 基隆市仁愛區愛二路41號後基地:基隆市仁愛區復興段一小段100地號 | 3層磚造 | 163.38 ㎡49.42 坪1層 54.46、2層 54.46、3層 54.46 | 72分之1 | 13,000 元 |
| 2 | 435 | 基隆市仁愛區愛二路41號後增建部份基地:基隆市仁愛區復興段一小段100、125地號 | 3層 | 34.73 ㎡10.51 坪1層 23.41、2層 5.66、3層 5.66 | 72分之1 | 7,000 元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保證金
- 26,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民國113年12月4日、114年3月27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門入內,本件執行標的無獨立之出入口,須經由一樓(第三人店家營業使用)始得進出,二樓通道為狹窄之木製樓梯,屋內凌亂,有神桌(置有牌位)擺設,部分傢俱、擺設以報紙覆蓋,房間為木板隔間,三樓部分有屋頂嚴重損毀,目前僅以波浪狀鐵片覆蓋,室內隔間木板大部分已拆除,有增建。據債權人查報,根據鄰居所稱,本件執行標的為多人所共有,並不認識債務人。另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一樓部分現由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含通行權)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建號435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該建物占用仁愛區復興段一小段125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49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查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