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孝股 113司執字第027100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98,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德布克段 小段 60號
面積: 405 坪
標別:C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19,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德布克段 小段 698號
面積: 78 坪
-
土地
德布克段 小段 699號
面積: 394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44,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德布克段 小段 792號
面積: 32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種植香蕉樹,何人種植不明,前開香蕉樹並未 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二、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 分區記載為「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 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98,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99,70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標別: B |
標別:B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雜草地,其上有些許廢棄物,使用現況不明,應 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 分區記載為「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 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4,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69,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標別: C |
標別:C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德布克段699地號上有23建號建物(秀林鄉民有53之1 號)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秀林鄉民有53號,查無稅籍登記資料);德布克段698地號上 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2棟(秀林鄉民有54號及54之1號);另依卷內空照圖觀之,2筆土地 均有部分土地為道路,且其中德布克段699地號上另有其他無門牌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座 落,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該等建物並未一併查封 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三、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 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 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19,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03,90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續上頁) 八、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