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忠股 113司執字第031265號
待定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依柏合段 小段 333號
面積: 123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4/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82,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榕樹段 小段 464號
面積: 78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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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榕樹段 小段 464-1號
面積: 156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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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榕樹段 小段 464-2號
面積: 109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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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榕樹段 小段 464-3號
面積: 46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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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榕樹段 小段 464-4號
面積: 319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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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榕樹段 小段 464-5號
面積: 34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33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榕樹5-1號建 物後方,土地上有石磚水泥建物門牌號碼榕樹7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 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1,200元。 四、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 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五、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3(續上頁)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B |
標別:B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本件土地均位於慕谷慕魚東北方1684公 尺處,其上均為原始林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六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六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2,4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56,500元。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 六、464、464-1、464-2、464-3、464-4、464-5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