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信義區法拍屋|田寮段 小段 1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良股 113司執字第038090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0/14
拍賣次數
第 14 拍
拍賣底價
1,194,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空屋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16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基隆市信義區田寮段185地號 | 331 ㎡100.13 坪 | 全部 | 1,194,000 元 |
| 備考曹○○(權利範圍6分之2)、吳○○(權利範圍6分之1)、吳○○(權利範圍6分之1)、楊○○○(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游○○(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楊○○(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張○○○(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楊○○○(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楊○○(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張○○(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張○○(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張○○(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張○○(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張○○(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游○○(繼承自游友明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分之2) | ||||
- 保證金
- 239,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門牌基隆市信義區月眉路250巷16號、17號、18號、19號、20號房屋占用等語。而依鑑價報告略載:勘估標的為基隆市信義區月眉路250巷16號至20號房屋中後側等部分坐落之土地,實際範圍及是否有占用,仍須以地政人員測量鑑界為主等語。因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故本件標的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聲請人、相對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本件標的依鑑定報告檢附之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三)。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依基隆市政府114年5月13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21712號函略載: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系統,未有身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標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且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9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9,000元。
四、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
㈠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注意。
㈡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㈢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㈣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