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基隆市信義區法拍屋|田寮段 小段 1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良股 113司執字第03809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12 拍

拍賣底價

1,8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田寮段 小段 185號

    面積: 10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門牌基 隆市信義區月眉路250巷16號、17號、18號、19號、20號房屋占用等語。而依鑑 價報告略載:勘估標的為基隆市信義區月眉路250巷16號至20號房屋中後側等部 分坐落之土地,實際範圍及是否有占用,仍須以地政人員測量鑑界為主等語。 因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故本件標的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仍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 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 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聲請人、相對人、拍定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本件標的依鑑定報告檢附之基隆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 地)證明書記載: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三)。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 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 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依基隆市政府114年5月13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21712號函略載:查本府 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系統,未有身領建築執照記錄等語。是本 標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 應再自行查明。且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 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3,000元。 四、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 ㈠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 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 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注意。 ㈡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㈢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㈣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02 函 稿 代 碼:10.4.7C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現場及通訊 03 投標)(強131Ⅱ準用81) 04 股 別:良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