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甲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2,1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74196656000分之5149947178
公告日期
2026-10-20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中壢區成功段758地號 | 5,074 ㎡1,534.89 坪 | 174196656000分之5149947178 | 51,800,000 元 |
| 備考106年司執全字第308號查封。 | ||||
| 2 | 桃園市中壢區成功段759地號 | 273 ㎡82.58 坪 | 5443645500分之113306587 | 330,000 元 |
| 備考106年司執全字第308號查封。 | ||||
- 保證金
- 10,42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第758、759地號土地上有數棟連續雙併之透天建物,另據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函覆稱僅其中第758地號土地有同段990建號建物登記資料(該建物非債務人所有),第759地號土地無建物登記資料,就標的土地其上建物占有使用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不得以此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與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如符合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如符合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如建物如非債務人所有,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上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俾決定是否應買,不得為此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相關法律權利之主張如發生爭執,請應由主張權利之人另訴解決。
四、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1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26,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五、本件使用分區為第758地號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商業區,第759地號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211 | 桃園市中壢區新華街61號、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一段124號基地:桃園市中壢區成功段758.759地號 | 五層樓房、住家用 | 595.99 ㎡180.29 坪第一層 134.64、第二層 148.97、第三層 148.97、第四層 90.15、第五層 73.26附屬:騎樓16.34平方公尺 | 全部 | 7,200,000 元 |
| 備考未登記建物。106年司執全字第308號查封。 | ||||||
- 保證金
- 1,4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第121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使用,三樓設有神明廳、置有神桌,另門牌號碼新華街61號一樓有讓臨時攤擺攤,無租約僅收清潔費,由債務人配偶收取,另據鑑定報告稱本件標的建物外觀現況為「門牌為桃園市中壢區新華街61號、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一段124號,雙臨路,雙門牌」,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二、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21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與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如符合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如符合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上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俾決定是否應買,不得為此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相關法律權利之主張如發生爭執,請應由主張權利之人另訴解決。
四、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五、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