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蘆竹區法拍屋|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一段60巷31號7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威股 113司執字第060565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2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86
公告日期
2026-08-1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錦興段 小段 661號
面積: 597.17 坪(1974.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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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桃園市蘆竹區光明路一段60巷31號7樓
面積: 16.99 坪(56.1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86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48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分之28
公告日期
2026-08-1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錦興段 小段 682號
面積: 1433.06 坪(4737.3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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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163之1號4樓
面積: 22.85 坪(75.5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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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189號
面積: 20.91 坪(69.1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28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該標的物目前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已斷水斷電。據債權人查報,債務 人有一汽車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編號50號;有一機車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51 號。屋內留有部分家具,屋內之家具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 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 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 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 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 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 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 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 八、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該標的物目前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已斷水斷電。據債權人查報,債務 人有一汽車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249號;有一機車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編號249 號。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 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 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9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 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 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 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 八、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