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廉股 113司執字第088011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8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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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五股坑一段 小段 258號
面積: 28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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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五股坑一段 小段 259號
面積: 7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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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五股坑一段 小段 260號
面積: 11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7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成福段 小段 1276號
面積: 30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76地號土地位於編號340303電線桿之1 50公尺。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土地位於西雲路185巷內之五股區第二公 墓範圍內,即御史路64巷東側山坡上,主要臨約3公尺之墓園步道,地上現況主 要均做為墓園使用,1276地號土地有部分面積已做為墓園步道。為緩坡。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0元。 四、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護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七、本件標的分標拍賣。如有數標拍定,而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 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撤銷後保證金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58、259、260地號地號土地現均有墓 碑。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土地均位於西雲路185巷內之五股區第二公墓 範圍內,即御史路64巷東側山坡上,主要臨約3公尺之墓園步道,地上現況主要 均做為墓園使用,其中258地號有部分面積已做為墓園步道。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0,000元。 四、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25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 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護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八、本件標的分標拍賣。如有數標拍定,而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 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撤銷後保證金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十、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