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霄股 113司執字第09353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7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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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墘段 小段 0034-0018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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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墘段 小段 0034-0021號
面積: 2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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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墘段 小段 0034-0023號
面積: 1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指界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 稱:34-23地號土地位於中山路二段318巷9之1號房屋左前方之空地,其上有搭 建一未辦保存登記之石棉瓦屋(無門牌),據附近住戶表示該屋似無人居住;34- 21、34-18地號土地位於板橋中山路2段318巷27弄9之2號前方之土地,目前停放 機車及堆放雜物。上開石棉瓦屋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 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34-18、34-21、34-23地號土地,依68使字第2127號使用執照 (67建字第308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巷道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 圍。應買人於投標前須自行查明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之限制,得標後不得 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 白)。依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回函:34-1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34-2 1、34-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以上資訊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 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 條或375減租之承租人有物權效力優先承買權。若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0,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