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速股 113司執字第095981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9,17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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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學南段 小段 940號
面積: 5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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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學南段 小段 940-1號
面積: 2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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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學南段 小段 944號
面積: 50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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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學南段 小段 945號
面積: 5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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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學南段 小段 946號
面積: 171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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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學南段 小段 997號
面積: 25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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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學南段 小段 1006號
面積: 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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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學南段 小段 1007號
面積: 4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38,9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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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南段 小段 47-12號
面積: 3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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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南段 小段 47-33號
面積: 3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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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南段 小段 47-34號
面積: 3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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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南段 小段 47-35號
面積: 3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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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
面積: 32.7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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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二樓之1
面積: 34.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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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七樓
面積: 35.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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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四樓之1
面積: 34.4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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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四樓之2
面積: 28.7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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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二樓之2
面積: 26.0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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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三樓之1
面積: 34.4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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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三樓之2
面積: 2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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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五樓之1
面積: 34.4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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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五樓之2
面積: 28.7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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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六樓之1
面積: 34.4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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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六樓之2
面積: 28.7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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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三樓之1、三樓之2
面積: 24.4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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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四樓之1、四樓之2
面積: 24.4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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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五樓之1、五樓之2
面積: 24.4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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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二街91號六樓之1、六樓之2
面積: 24.46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6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城南段 小段 453號
面積: 5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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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城南段 小段 453-1號
面積: 1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3至8土地為雜草空地,編號2 土地上有墳墓坐落。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2土地現場為風水寶地,其餘土地 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墳墓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3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八筆土地使用分區均屬「農業區 」。就上開 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 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 六、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 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七、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墳墓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墳墓占有權源及 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如墳墓為債務 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 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八、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墳墓)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 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 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 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兩筆土地均為巷道。又據鑑價報 告所載,兩筆土地現況為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六段429巷30之1號至52號門前巷 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四」住宅區,「住四」 屬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編號2土地使用分區屬「農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 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 六、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 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七、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八、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現場查封時,經債權人導往至現場,在場地政人員表示 拍賣建物有增建、外推,測量增建如附表編號13至19暫編建號所示,地下一樓為停車場,此部 分為共有部分,據債權人稱為債務人等共同使用;另債務人吳進家之子在場稱,本棟1-7樓約為 28年前興建,迄未改建,1樓、7樓為所有人共有、共同使用,2樓為辦公室、茶水間,其餘樓層 則債務人四人各分一層樓居住使用,3樓至6樓格局均相同,門牌之一、之二均打通使用;二樓 之1(編號2建物)為辦公室,需從1樓樓梯上來,二樓之1、二樓之2(編號2、6建物)有隔牆、無相 通,辦公室目前堆放工廠物品、桌椅,地上、桌上均有堆放物品,二樓之2(編號6建物)則為茶 水間、休息室,內擺放桌椅等;三樓之1、三樓之2(編號7、8建物)在場人稱家人自住,四樓之 1、四樓之2(編號4、5建物)債務人吳進忠在場稱自住,五樓之1、五樓之2(編號9、10建物)債務 人吳翔惠在場稱自住,六樓之1、六樓之2(編號11、12建物)在場人稱為債務人吳榮聰與家人自 住,七樓(編號3建物)在場人稱為祖先及神明廳,供大家祭祀,7樓有樓梯可通往8樓陽台及房屋 突出物(機電室),地政人員表示此部分亦為共有之部分,據債權人稱亦為債務人等共同使用。 又據鑑價報告所附照片所示,編號1建物似為辦公室使用,放有OA隔板、桌椅等。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二、另第三人江0猜於114年3月20日提出協議書影本具狀陳報,伊與債務人吳進忠於民國91年間 離婚時約定編號4建物(即門牌四樓之1)讓第三人永久無償使用至百年之後,又編號4、5、16建 物內部均打通使用、難以分開,故拍定後就編號4、5、16均不點交;其餘建物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8,9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79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四筆土地使用分區屬「住五」住宅區,「住五」屬應以市地 重劃方式開發。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 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 六、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 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七、編號13-19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 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如無 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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