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汐止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祥股 113司執字第102695號
待拍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德段 小段 386-3號
面積: 43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德段 小段 1086號
面積: 1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4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智興段 小段 441-17號
面積: 2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月9日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41-17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 止區復興路10號2樓之1至5樓之1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 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 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2月17日函復稱智興段441-17地號土地係74使字第4 03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938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為私設通道(私設通 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 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本件土 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 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㈡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74使字第403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938 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 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086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㈡民國114年1月9日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86地號土地係新北市汐止區 福德一路272巷5號圍牆外之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2月17日函復稱福德段1086地號土地係79使字第123 號使用執照(78汐建字第59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保留地,屬建築基地 範圍等語,請應買人留意。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 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月9日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86-3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 止區福德三路99號建物部分占用,同區福德二 路17號之1、19號之1雨遮占用,部分空地,部分雜木林。上開建物、雨遮非本 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 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第五頁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