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3司執字第10519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1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恩段 小段 771號

    面積: 18 坪

  • 建物

    臺南市南區大同路二段750巷134弄17號

    面積: 21.9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7月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查封標的為債務人及家屬(弟弟)自住,無出 租或出借他人,另114年9月2日本案現場勘測1樓後方廚房及3樓有增建;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 標的天花板有部分滲漏水之情形。又本件僅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