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三峽區法拍屋|新北市三峽區國光街30號六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火股 113司執字第11505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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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國光段 小段 159號
面積: 359.99 坪(1190.0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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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三峽區國光街30號六樓
面積: 36.58 坪(120.9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224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原由第三人承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於第二拍時已屆期,是以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經鑑價機關表示本件拍賣標的物土地屬都市計畫住宅區,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5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1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倘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數月至數年不等),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勘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五、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上開調查因難以查明,且標的是否有漏水、損壞等情事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九、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