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鳳股 113司執字第13635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9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埔頂段 埔頂小段 1064號

    面積: 12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0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9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埔頂段 埔頂小段 1069號

    面積: 2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屋區埔頂二路298巷128號 磚造三合院的部份坐落土地,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 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就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部分,占有使用權 源不明,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 權人建屋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 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 應買人注意。如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 優先承買權利之人)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需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 承買範圍,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 買。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 還,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上開計畫案 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第1069地號為部分馬路、部份水溝、菜園,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上開菜園作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 三、如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 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 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 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 確定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 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 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 可撤銷拍定。 五、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 六、本件標的第1069地號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 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即第1066、1069-1地號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 還。 七、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八、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 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