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八德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梅股 113司執字第144627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八德區建國段394地號 | 1,153.08 ㎡348.81 坪 | 36分之3 | 1,450,000 元 |
| 備考呂○○36分之1、呂○○36分之1、呂○○36分之1 | ||||
| 2 | 桃園市八德區建國段615地號 | 1,671.38 ㎡505.59 坪 | 36分之3 | 210,000 元 |
| 備考呂○○36分之1、呂○○36分之1、呂○○36分之1 | ||||
| 3 | 桃園市八德區建國段616地號 | 1,162.04 ㎡351.52 坪 | 36分之3 | 1,450,000 元 |
| 備考呂○○36分之1、呂○○36分之1、呂○○36分之1 | ||||
| 4 | 桃園市八德區新興段1地號 | 1,081.46 ㎡327.14 坪 | 166320分之1575 | 150,000 元 |
| 備考呂○○166320分之525、呂○○166320分之525、呂○○166320分之525 | ||||
- 保證金
- 65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之現況為道路(新興路),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2,000元。
四、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拍定後因須通知全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費相當時日;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中壢區東寮段1595地號 | 8,398.38 ㎡2,540.51 坪 | 36分之1 | 12,750,000 元 |
- 保證金
- 2,55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及依鑑價報告所示,土地供駕訓班使用,其上為訓練場且有建物、棚架等坐落;上開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內,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50,000元。
四、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拍定後因須通知全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費相當時日;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戊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中壢區東寮段1595-3地號 | 3,488.66 ㎡1,055.32 坪 | 36分之1 | 4,400,000 元 |
- 保證金
- 88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及依鑑價報告所示,土地供駕訓班使用,其上為訓練場、雜林,且有建物、棚架等坐落,上開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內,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又土地不臨路,請投標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0元。
四、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拍定後因須通知全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費相當時日;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中壢區東寮段1595地號 | 8,398.38 ㎡2,540.51 坪 | 36分之1 | 12,750,000 元 |
- 保證金
- 2,55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及依鑑價報告所示,土地供駕訓班使用,其上為訓練場且有建物、棚架等坐落;上開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內,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50,000元。
四、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拍定後因須通知全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費相當時日;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丁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中壢區東寮段1595地號 | 8,398.38 ㎡2,540.51 坪 | 36分之1 | 12,750,000 元 |
- 保證金
- 2,55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及依鑑價報告所示,土地供駕訓班使用,其上為訓練場且有建物、棚架等坐落;上開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內,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50,000元。
四、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拍定後因須通知全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費相當時日;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己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中壢區東寮段1595-3地號 | 3,488.66 ㎡1,055.32 坪 | 18分之1 | 8,800,000 元 |
- 保證金
- 1,7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及依鑑價報告所示,土地供駕訓班使用,其上為訓練場、雜林,且有建物、棚架等坐落,上開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內,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又土地不臨路,請投標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0,000元。
四、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拍定後因須通知全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費相當時日;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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