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六股 113司執字第156189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47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芭里段 小段 133號

    面積: 292 坪

  • 土地

    芭里段 小段 150號

    面積: 6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4年3月28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稱拍賣標的133地號土地 上部分土地有種菜,拍賣標的150地號土地上則雜草叢生,實際情形則請應 買人自行確認,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 濟作物,且作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 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登記謄本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6,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預告登記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耕作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之優先承買權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 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 退還。優先承買權人須就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權,不得僅就拍 賣標的之部分行使之。就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 八、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而有變動,則以重測後之登記 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 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