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3司執字第15683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1,5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陽段 小段 548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東陽段 小段 548-1號

    面積: 68 坪

  • 土地

    東陽段 小段 548-2號

    面積: 6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2土地上為雜草,編號3土地上放置二貨櫃, 鄰人表示為其與共有人放置。本件3筆土地相連,以編號3為通行道路。上開貨 櫃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編號3土地拍賣應有部份,共 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 號3土地不點交外,其餘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4,0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司執108575)第一次底價。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3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 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