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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法拍屋|集美段 小段 11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宇股 113司執字第166507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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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9 拍

拍賣底價

26,73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10-12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三重區集美段1129地號 5,475.07 ㎡1,656.21 坪 全部 6,960,000 元
備考權利範圍:陳○○(1/10)、陳○○(1/40)、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張○○(1/24)、張○○(1/24)、陳○○(1/8)、王○○(1/16)、鄭○○即王○○之遺產管理人(1/32)、王○○(1/32)、劉○○即陳○○之遺產管理人(493/43344)、陳○○(493/43344)、黃○○(4925/21672)、王○○(1/48)、王○○(1/48)、王○○(1/48)、王○○(1/32)、王○○(1/32)、張○○(1/24)
2 新北市三重區集美段1130地號 5,326.02 ㎡1,611.12 坪 全部 6,780,000 元
備考權利範圍:陳○○(1/10)、陳○○(1/40)、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張○○(1/24)、張○○(1/24)、陳○○(1/8)、王○○(1/16)、鄭○○即王○○之遺產管理人(1/32)、王○○(1/32)、劉○○即陳○○之遺產管理人(493/43344)、陳○○(493/43344)、王○○(4925/21672)、王○○(1/48)、王○○(1/48)、王○○(1/48)、王○○(1/32)、王○○(1/32)、張○○(1/24)
3 新北市三重區集美段1131地號 5,442.07 ㎡1,646.23 坪 全部 6,920,000 元
備考權利範圍:陳○○(1/10)、陳○○(1/40)、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張○○(1/24)、張○○(1/24)、陳○○(1/8)、王○○(1/16)、鄭○○即王○○之遺產管理人(1/32)、王○○(1/32)、劉○○即陳○○之遺產管理人(493/43344)、陳○○(493/43344)、黃○○(4925/21672)、王○○(1/48)、王○○(1/48)、王○○(1/48)、王○○(1/32)、王○○(1/32)、張○○(1/24)
4 新北市三重區集美段1132地號 4,777.26 ㎡1,445.12 坪 全部 6,070,000 元
備考權利範圍:陳○○(1/10)、陳○○(1/40)、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陳○○(即陳○○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8)、張○○(1/24)、張○○(1/24)、陳○○(1/8)、王○○(1/16)、鄭○○即王○○之遺產管理人(1/32)、王○○(1/32)、劉○○即陳○○之遺產管理人(493/43344)、陳○○(493/43344)、黃○○(4925/21672)、王○○(1/48)、王○○(1/48)、王○○(1/48)、王○○(1/32)、王○○(1/32)、張○○(1/24)
保證金
5,350,000 元
點交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113年12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位於中興橋台北往三重方向的北方(右側),橋上有一階梯可走下去,約70-80米處,上有菜園、沙洲、鐵皮屋(放置農具用工寮)。另據債權人陳報,土地現場部分作農業使用,部分雜草,部分行水,位於中興橋與忠孝橋間之農地,由中興橋中間樓梯下去,對外無路通行。上開農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坐落本件標的之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7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50,000元。

四、本件土地非屬耕地或農地重畫區內之耕地。無訂立私有三七五租約。非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屬河川區農牧用地,新北市工務局函覆無申請建築執照,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函覆,年代久遠且檔管位電子化,查無是否有依建築法領有之建築執照資料,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拍賣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應就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9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2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09/10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