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亥股 113司執字第265146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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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榮星段 三小段 3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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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榮星段 三小段 330-1號
面積: 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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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榮星段 三小段 339號
面積: 10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8,7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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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榮星段 三小段 330號
面積: 3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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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271巷9號
面積: 25.8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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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271巷9號地下一層未登記部分
面積: 8.5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徐文彬稱,545建號建物現由其子使 用,3083建號建物由其妻使用,兩建號間有內梯相通。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建拍賣之308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347號函覆, 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 1143074603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9日 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3899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 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 抽籤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50,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7-1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龍江 街281巷16號前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330-1地號土地係位於臺 北市中山區龍江街271巷9號前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 地);339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街271巷12、14、16、18號前道路水 溝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 (二)決議要旨參照)。而其他應有部分之分別共有人,於前揭共有人不行使 上開優先承買權時,始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惟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參照)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