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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山區法拍屋|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二段7巷8弄7號5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乙股 113司執字第272081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2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0996分之138

公告日期

2026-08-0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政大段 三小段 334號

    面積: 54.45 坪(18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0996分之138

  • 土地

    政大段 三小段 338號

    面積: 123.42 坪(40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0996分之138

  • 土地

    政大段 三小段 358號

    面積: 6.65 坪(2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0996分之138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2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3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08780分之1081

公告日期

2026-08-0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政大段 三小段 335號

    面積: 714.5 坪(236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8780分之1081

  • 土地

    政大段 三小段 336號

    面積: 1.51 坪(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8780分之1081

  • 土地

    政大段 三小段 337號

    面積: 1.51 坪(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8780分之1081

  • 土地

    政大段 三小段 357號

    面積: 77.14 坪(25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8780分之1081

  • 建物

    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二段7巷8弄7號5樓

    面積: 19.96 坪(65.9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8780分之108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8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在場陳稱其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經 檢視內部無增建。嗣據承租人許O輝陳報租約,出租人為共有人謝O芬。承租人陳報屋內牆壁有 裂痕,請應買人注意。 二、336、337地號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道路用地,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四、357地號土地部分係屬72使字第1709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388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類 似通路,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 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 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 序。 五、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第四頁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334、338、35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 宅區;338、35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334地號上有無門牌之鐵皮屋兩 間,其餘皆無建物及地上物,惟前開地上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 行查明使用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有符 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03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乙股 05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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