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金門縣金寧鄉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助字第000149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7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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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金門縣金寧鄉盤山村下堡3-1號
面積: 84.19 坪(278.3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筆建物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10月2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概約:門牌號金門 縣金寧鄉盤山村下堡3之1號的建物外觀有懸掛「金門縣養豬協會」之招牌,為一層樓平房,屋頂之平台 (露臺)有圍牆,屋內格局概約為:正門入內之建物前半部為養豬協會之辦公廳,廳內放置該協會之各 文件及物件,辦公廳之一旁有1隔間並裝置拉式門簾出入(辦公廳與該隔間之間的牆面建材有局部脫落, 而該隔間內部之牆面留有抽油煙機及煙管,以前似為廚房,現況則堆滿雜物,且天花板脫落、窗戶亦有 破損),辦公廳之另一旁隔間現況作為餐廳及廚房使用,該隔間有1門可通往建物外、1門則再通往建物 之後半部。建物之後半部有1隔間(該隔間之天花板部分鋼筋裸露,並有1樓梯可通往屋突,屋突外即屋 頂之平台(露臺),且架設1鐵梯可通往鄰屋)1浴廁5房(房間無人居住使用,房間內部分牆面有補土、 部分地面牆面天花板為水泥粗胚、部分天花板鋼筋裸露)1廳(該廳無人使用狀態,該廳內之窗框無裝置 窗戶,而係以木板遮蔽,部分為水泥牆面天花板,可見鋼筋裸露、部分為鐵皮牆面天花板,有1門可通往 建物前半部之養豬協會辦公廳旁的隔間,另有1門及鐵捲門可通往建物外)。據在場之養豬協會人員表 示,協會已在此承租數十年,目前只租建物之前半部,建物之後半部過去曾另有人承租,但目前已無人 承租等語。而經本處多次請養豬協會提出租約供參,惟迄未獲覆。 02 拍賣公告附註: 03 一、因債務人亦有其他坐落台灣地區之不動產刻正拍賣中,故倘如有其他不動產拍定在 04 先,而該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後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 05 則本件暫編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474號建號建物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06 二、本件暫編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474號建號,因係未辦保存登記,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 07 章建築者,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且拍定或承受後無法逕 08 持本處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或建材不符, 09 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另本件建物之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 10 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明。 11 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坐落之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 12 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亦須自 13 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4 三、本件建物之本體及其內不可分離之設備,功能品質等亦均有未明,建物是否有積欠水 15 電費管理費、是否有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等,也係不明,以上請投標人或承 16 受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均需自行解決相關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且拍定人或 17 承受人不得以建物本體及其內之不可分離設備有瑕疵或漏水問題未解決或有不堪使 18 用、或積欠水電費、或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情事,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9 或承受。再有關建物之內部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與現況 20 未合,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21 四、本件因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且在查封前或即已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或亦無客 22 觀資料顯示債務人有占用特定部位中,是於拍定後,不予點交。 23 五、本件非建物共有人拍定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建物共有人投標且拍定 24 (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建物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建物共有人與非 25 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其他建物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 26 承買權。 27 六、關於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 28 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 29 受或承受。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建物拍 第五頁01 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建物 02 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03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戊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