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佳里區法拍屋|臺南市佳里區東寧里3鄰中山路292巷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方股 114司執助字第00026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264,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山段 小段 985號

    面積: 42 坪

  • 建物

    臺南市佳里區東寧里3鄰中山路292巷44號

    面積: 42.82 坪

  • 建物

    臺南市佳里區中山路292巷44號

    面積: 9.8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12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觀音段 小段 292號

    面積: 20 坪

  • 建物

    臺南市中西區觀亭街37號

    面積: 45.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其上為拍賣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在 場陳稱:系爭建物目前無人居住,有需要拜拜時,共有人等會回來,房屋內物品、沙發及廚房 用品都是共有人等使用,屋內有壁癌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為共有人居住使 用,建物牆面有多處壁癌,第三層增建部分天花板有破損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 佔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53,000元。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若 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其上為拍賣建物坐落;據第三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係 債權人所經營之勁祥企業有限公司使用,1樓為公司經營場所,2樓為員工居住使用,1.2.3樓均 有大幅度面積壁癌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況牆面有滲漏水情形,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2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25,000元。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若 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方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方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