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花蓮市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孝股 114司執助字第000694號
標別:A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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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慈雲段 小段 396號
面積: 80.25 坪(265.2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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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慈雲段 小段 397號
面積: 3.36 坪(1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687
標別:B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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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碧雲段 小段 58-1號
面積: 18.15 坪(6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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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碧雲段 小段 58-21號
面積: 72.3 坪(23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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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碧雲段 小段 58-31號
面積: 30.25 坪(10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000分之1687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2筆土地相鄰,大致為三角形,其上為雜草樹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上開土地均未面臨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39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道路用地」,397地號記載為「綠地(兼供道路使用)」,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續上頁) 四、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標別:B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58之21地號大部分(約3分2)為道路;58之31地號為三角形,介林九街20號、22號、24號及26號等房屋有部分座落其上,占有土地使用權限不明,另據鑑價報告記載,該地未面臨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58之1地號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為道路。 三、本標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均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民 事 執 行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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