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安南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4司執助字第00141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安南區顯宮段574地號 | 990.18 ㎡299.53 坪 | 2分之1 | 2,800,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保證金
- 56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上現為雜樹、草地。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次勘估標的臨約3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現況為雜林。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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