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頭屋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溫股 114司執助字第00154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5,6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863號

    面積: 4175 坪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864號

    面積: 324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0,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866號

    面積: 11364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879號

    面積: 2722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2月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 顯示為雜木林。 二、本標土地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36,000元。 四、本件86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 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七、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2月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 顯示為雜木林。 二、本標土地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44,000元。 四、本標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標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2月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 顯示為雜木林。 二、本標土地無路可達,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96,000元。 四、本標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標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七、本標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