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廉股 114司執助字第00194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3/3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5,78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和館段 小段 24-169號

    面積: 40 坪

  • 土地

    和館段 小段 24-1號

    面積: 1474 坪

  • 土地

    和館段 小段 24-4號

    面積: 719 坪

  • 建物

    臺南市安南區環館路352巷10號

    面積: 100.66 坪

  • 建物

    臺南市安南區環館路358巷1號

    面積: 44.7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親屬在場稱:編號1、3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編號2建物 為社區公設,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及其編號3增建物座落基地,編號2土地為社區道路,編號3 土地為部份既成社區道路、部份為社區公設,編號3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份,增建部份 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 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僅編號1、3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 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全部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7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157,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七、編號3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 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編號3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 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二、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3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 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廉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