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淡水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春股 114司執助字第00278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2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2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淡水區馬偕段46-8地號 89.21 ㎡26.99 坪 12分之1 80,000 元
備考公園用地
2 新北市淡水區馬偕段46-9地號 53.89 ㎡16.3 坪 12分之1 50,000 元
備考公園用地
3 新北市淡水區馬偕段46-10地號 43.67 ㎡13.21 坪 12分之1 40,000 元
備考公園用地
4 新北市淡水區馬偕段46-11地號 18.07 ㎡5.47 坪 12分之1 20,000 元
備考公園用地
保證金
4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11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8地號土地係位於429046號電桿往東北方20公尺處之雜木林,目視無人工地上物;46-9地號土地位於46-8地號南方10公尺處,有一無門牌單層鐵皮建物占用,113年4月12日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李○○在場稱該鐵皮屋為工寮,用以放置其在附近菜園之耕作用具及暫時休息用,該土地係其餘其他兄弟姐妹共同所有;46-10地號土地位於46-8地號北方15公尺處,似可由前開建物旁小路出入,惟出入口以柵欄封閉且上鎖,目視有墳墓占用,其餘為雜木林;46-11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東側,因出入口封閉無法到達,經檢視空照圖大多為雜木林。上開建物、墳墓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以上四筆土地現況是否臨路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㈣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㈤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㈥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標應買。

㈦本件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㈧本標的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土地實際使用現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46-9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3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2日上午11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8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