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簡股 114司執助字第00347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5/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樹興段 小段 332號

    面積: 2269 坪

  • 土地

    樹興段 小段 547號

    面積: 68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5/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樹興段 小段 471號

    面積: 17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5/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樹興段 小段 812號

    面積: 1571 坪

  • 土地

    樹興段 小段 818號

    面積: 165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1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32地號土地上有新北 市淡水區興福寮1號之15建物占用;547地號土地位於同建物東南方25公尺處, 部分為道路,據航照圖顯示部分為雜木林。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 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33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 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1標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1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12地號、818地號土 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興福寮32-1號東方60公尺、東南方146公尺處,無路可達, 據航照圖顯示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2標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1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7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 市淡水區興福寮32-1號東北方92公尺處,無路可達,據航照圖顯示為雜木林。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1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