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萬華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吉股 114司執助字第004225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000,000 元
點交狀態
部分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800分之393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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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福安段 小段 160號
面積: 665.99 坪(2201.6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00分之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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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福安段 小段 161號
面積: 165.46 坪(546.9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00分之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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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高雄市美濃區福安街56之1號
面積: 61.74 坪(204.0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00分之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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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高雄市美濃區福安街56之1號(未辨保存登記建物)
面積: 28.19 坪(93.1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800分之393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0地號其上為數建物,部分巷道及空地;161地號其上為數建物。本件復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楊美梅即債務人之阿姨在場陳稱,建物現為其自住使用,並無租賃關係;經檢視標的部分牆面有壁癌,第三人稱除漏水外,並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就16建號建物、106建號建物部分點交。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除16建號、106建號建物,其餘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16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買。投標人須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十、本件10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6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正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