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甲區法拍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二股 114司執助字第004359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中市大甲區福德段979地號 | 357.47 ㎡108.13 坪 | 全部 | 1,84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552,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2,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查封時,據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水稻田。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土地優先承買次序如下:(1)本件土地承租人(2)本件土地現耕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本件土地其他非現耕共有人。如第三人釋明其有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則得優先承買。惟若對優先承買權有所爭議,則應另循訴訟解決。
七、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提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八、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中市大甲區福德段980地號 | 560.46 ㎡169.54 坪 | 全部 | 2,89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867,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67,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查封時,據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水稻田。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六、據台中市大甲區公所函稱:系爭土地業經本市都市發展局105年3月17日中市都管字第1050041433號准予變更使用(解除套繪)註記在案。
七、本件拍賣標的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土地優先承買次序如下:(1)本件土地承租人(2)本件土地現耕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本件土地其他非現耕共有人。如第三人釋明其有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則得優先承買。惟若對優先承買權有所爭議,則應另循訴訟解決。
八、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提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九、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標別: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中市大甲區福德段1011地號 | 950.36 ㎡287.48 坪 | 全部 | 4,32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296,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96,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查封時,據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水稻田。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土地優先承買次序如下:(1)本件土地承租人(2)本件土地現耕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本件土地其他非現耕共有人。如第三人釋明其有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則得優先承買。惟若對優先承買權有所爭議,則應另循訴訟解決。
七、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提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八、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標別: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中市大甲區渭水段650地號 | 883.51 ㎡267.26 坪 | 全部 | 4,010,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203,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3,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查封時,據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水稻田。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六、據台中市大甲區公所函稱:系爭土地有申請自用農舍建築許可登載紀錄:(85)甲建使字第007號申請人林金城。
七、本件拍賣標的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土地優先承買次序如下:(1)本件土地承租人(2)本件土地現耕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本件土地其他非現耕共有人。如第三人釋明其有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則得優先承買。惟若對優先承買權有所爭議,則應另循訴訟解決。
八、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提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九、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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