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淡水區法拍屋|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5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春股 114司執助字第00744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3,0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坪頂段 小段 650號

    面積: 96 坪

  • 建物

    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572號

    面積: 68.37 坪

  • 建物

    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572號(增建頂層部分)

    面積: 35.2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687建號、1133建號拍定後不點交,650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拍定後亦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3月28日現場查封及114年7月25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林先生在場稱係原屋主之父 親,原屋主將執行標的出售予債務人後,因債務人未繳納尾款且失聯,故未交屋予債務人,目 前仍由第三人林先生及同住家人居住使用,未出租他人。另第三人郭霖114年4月7日具狀陳報其 即為原屋主,與債務人間有不動產買賣關係存在,曾屢次催促債務人結算尾款並辦理交屋手 續,但債務人皆以各種理由推託,故本件不動產買賣未完成交屋買賣手續,目前由第三人郭霖 及家人居住在標的物房屋內。650地號土地除本件建物占用外,其餘部分被雜木林占用。本件建 物因位於山坡地,對外出入口為2樓,1樓無獨立出入口,須從內梯由1樓出入,2樓部分有兩個 出入口,一個為大門,一個為車庫,3、4樓需由內梯出入,無獨立出入口,原本之頂樓凸出物 被移除,另行增建3樓及第4層之頂樓凸出物。114年12月1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段○蘭在場稱 房屋有漏水、壁癌,曾因地震有裂痕,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以上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113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3樓增建係作為起居空間,4 樓頂樓凸出物增建係作為出入頂樓平台之樓梯通道使用。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 9月3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3543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違 章建築皆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 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 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㈣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 ㈤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 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 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 意。 ㈥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 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標應買。 ㈦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1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