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樹林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木股 114司執助字第00792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3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3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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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安段 小段 454號
面積: 103.76 坪(34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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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安段 小段 455號
面積: 41.62 坪(137.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54、455地號土地相連 接。部分其上有保安街一段336巷7號建物(一層,鐵皮屋)占用。另454地號土地 其上有一層無門牌之磚造房屋占用。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 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 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 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 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 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五、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 購、徵收在案。 七、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 上之限制。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 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 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十一、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